近日
江西赣州南康区消防救援局
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一家具厂内
有工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
然而,作业现场却令人后怕
经查,该家具厂为维修锅炉导油管聘请廖某、曾某进行电焊作业。 曾某在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证,且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下,进行明火焊接作业。 廖某虽具备动火作业资质,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未清理周边可燃物,违反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头肖某在了解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要求电焊工廖某、曾某冒险作业,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曾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廖某、肖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切莫心存侥幸!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合自:应急管理部、江西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