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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擅自离岗,致厂房过火约200平方米→  26次浏览

2026年7月23日

四川省成都市

某热缩材料科技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火灾造成厂房部分生产设备

和聚乙烯塑料制品损坏

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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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图源:成都消防

经查

起火部位为涂胶机泄压口

起火原因为涂胶机操作人员王某某

违反操作规程

在设备升温期间擅自离岗

致使设备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导热油因持续高温而发生沸溢、喷溅

引燃涂胶机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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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部位。图源:成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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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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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现场。图源:成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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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发火灾

绝非简单的意外

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

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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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11时24分,惠州市一工厂发生一起火灾。火灾烧毁珍珠棉和机器设备等物品一批,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经火灾调查,认定该工厂两名员工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移送惠阳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两名员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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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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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3日11时许,清远市一公司熔铸二车间发生深井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直接原因为:9#深井铸造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离模盘操作岗位,现场长达2分4秒无人监护,模盘A6结晶器漏铝长达1分32秒未被发现,未被及时正确处置。大量高温铝液冲刷、浇注在托盘牵引钢丝绳与导轮上,时间长达87秒,造成托盘牵引钢丝绳抗拉强度下降、断裂;902.16公斤720­°C高温铝液倾泻至深井,高温铝液瞬间于9#深井发生物理与化学的混合爆炸,9#深井爆炸导致6#深井第二次爆炸,造成熔铸二车间5名作业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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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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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广大工厂企业负责人及一线操作人员

请对照以下消防安全提示开展自查

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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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中国消防、广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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