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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  2266次浏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4号)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3月上中旬对各地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

二、督导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3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督导组自行确定。

三、督导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全国“两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等工作情况。

(三)加强节后复产复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复产复工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严格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把关等情况。

(四)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导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16个督导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单位正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每组督导2个省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狠抓全国“两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开展好本地区的督查检查,同时积极配合督导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督导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督导组要重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通过抽查企业检验政府工作成效。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企业发现的问题隐患当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各督导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和企业现场,从严从实开展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各地区、各督导组发现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工作结束后,各督导组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导意见,并于2018年3月25日前将专项督导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汇总呈报国务院,并予以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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