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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深沿江高速“6·2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案  3849次浏览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629日凌晨,周崇海驾驶超载(超载约95%油罐车湘B83393(湘B3425挂)在广深沿江高速K5+300m处违法停车,被刘振东驾驶空载货车(湘L66215)追尾造成湘B83393车上的溶剂油泄漏,溶剂油流淌至高架桥下方及周边地区,挥发的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遇桥下过往机动车的火花继而引发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0万元,过火面积1396.1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周崇海驾驶超载油罐车违法停车,刘振东驾货车追尾造成溶剂油泄漏,溶剂油流淌后挥发的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遇火花连环爆燃是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油罐车运输单位盛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改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罐车,伪造运输许可导致车辆严重超载;半挂车销售单位康盈公司销售的半挂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半挂车检测单位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对半挂车的罐体检测把关不严;株洲市和茶陵县车管所在新车登记和车辆安全技术年审时疏于检测;省路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工商部门、市林业部门、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黄埔区、萝岗区政府,黄埔区南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不到位,监管巡查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导致高架桥下停车、无证照木材加工作坊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大量无照经营行为导致大量人员在高架桥下及周边区域搭建非法建构筑物生产并居住。

(三)事故性质

“6·29”重大事故是一起由货运车辆与危运车辆追尾相撞造成溶剂油泄漏引发爆燃,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

(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12人)

1、周崇海,男,湘B83393(湘B3425挂)油罐车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赖树彬,男,油罐车押运员。赖树彬让其哥哥赖树全搭乘,并要求司机周崇海违法停车让其哥哥赖树全下车,致使后面的货车追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邓亮均,男,油罐车实际车主、实际控制人。车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邓亮均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陈国良,是邓亮均车队车队长,陈国良作为车队长,未履行车辆和司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张国飞,油罐车运输单位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贺建华,是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刘振东男,湘L66215货车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秦泽良,非法占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部分地块并出租给他人搭建违法建设加工、销售木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徐志雄,非法占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部分地块并出租给他人搭建违法建设加工、销售木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刘振军,男,时任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队长,对高架桥周边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袁跃宏,男,任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李庆青,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政纪处理的人员(15人)

1、王晓龙,男,时任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检验员(合同制聘用人员),对罐体检测不严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2、龚秋,男,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质量管理部副部长(事业编制,副科级),龚秋作为授权签字人,即实际上的检测审核人和批准人,对检测结果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曾硕良,男,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副部长(聘用人员),作为授权签字人,即实际上的检测审核人和批准人,对检测结果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王曙,男,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测部部长(事业编制,正科级),对部内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和监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王洋,男,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对部内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和监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6、王江平,男,茶陵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予以警告处分。

7、廖育荣,男,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室副主任,一级警督警衔,直接参与了对油罐车车辆上户查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致使违规车辆查验合格,办理了注册登记,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8、谭雄文,男,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室民警,三级警长,一级警督警衔,直接参与了对油罐车车辆上户查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致使违规车辆查验合格,办理了注册登记,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9、张胜伟,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大队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巡查、查处高架桥下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给予记过处分。

10、梁悦水,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副局长,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南岗街道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协助不力,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任务落实不到位,给予记过处分。

11、朱勇坚,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对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任务落实不彻底,对城管执法队未及时整治违法建设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梁维毅,男, 广州市黄埔工商分局丹海工商所所长,对高架桥周边木材加工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给予记过处分。

13、施卫东,男, 广州市萝岗工商分局东区工商所所长,对高架桥周边木材加工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给予记过处分。

14、邱小帆,男,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农业和经营管理科科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高架桥周边的违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5、杨爱国,男,萝岗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科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高架桥周边的违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三)书面检讨和通报批评的人员和单位

1、林广文,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广州市副局级,对高速公路大队查处高架桥下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由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赵启年,男,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队长,对高架桥周边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由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责令黄埔区人民政府、萝岗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广州市林业局分别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广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作出书面检讨。

4、责成株洲市公安局对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湖南省安委会作出深刻检讨。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相关企业进行内部处理的人员(3人)

1、张泽平,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徐郁文,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路政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行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告知消防人员高架桥下存在木材加工作坊、人员较多的情况,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黄羽翔,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路政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行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告知消防人员高架桥下存在木材加工作坊、人员较多的情况,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给予行政处罚

1、盛兴公司,严重违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湖南省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并对其涉嫌伪造相关证照的行为进行查处。

2、康盈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长期通过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车辆,并填写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的方式获利,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曾剑峰,康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其公司长期通过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车辆,并填写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的方式获利,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运油半挂车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由湖南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检测资质并处罚款。

5、王俊琦,货车实际车主,购买使用非法改装过的车辆从事货运,由广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

企业完善并落实好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对车辆的安全监管,不得进行弄虚作假、大吨小标,确保出厂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油罐车罐体容积要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相符,加强宣传教育与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及上岗资格审查,严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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