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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7.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  2117次浏览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0日20时42分,梁仲强驾驶粤A67558大型普通客车在一五七医院公交车站驶出由西往东驶入白灰场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下坡路段空挡滑行,遇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时多次使用点刹车后发现制动失效后,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大型普通客车先碰撞前方行人,再碰撞粤AKY856小型普通客车和粤AJ0248中型箱式货车。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 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分析

刹车失效的原因是因为空挡滑行过程中刹车气压过低而造成。驾驶员每踩一次脚刹,前后制动储气筒就会损耗一定的气压,而车辆在怠速时因转速慢压缩机加气速度跟不上损耗气压,最终造成刹车失效。

2、事故直接原因及分析

梁仲强驾驶粤A67558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下坡路段空挡滑行,当时路面情况复杂,行人在机动车道上随意行走,梁仲强在多次使用点刹车发现制动失效后,采取强行抢挡操作仍不成功,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没有使用手刹装置,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未能及时督促和整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的驾驶行为;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使事故发生路段占道经营、随意停车、人车混行问题严重;两种因素并存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及增大其伤害程度,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一汽公司(事故责任单位)

一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监督检查和整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的驾驶行为,对驾驶员梁仲强的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成一汽二分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营运期安全性评价;市交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

1、梁仲强(粤A67558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安全意识淡薄,下坡时空挡滑行,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林民宪(一汽巴士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林民宪同志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由市交委对其给予记过处分。

3、雷胜(一汽巴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雷胜同志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市交委对其给予降级处分。

4、李建岗(一汽公司安全服务部经理),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李建岗作为公司安全服务部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一汽公司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5、李志强(一汽二分公司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行为失察,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一汽公司对其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6、肖勇军(一汽二分公司副经理),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使驾驶员梁仲强习惯性违章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一汽公司对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7、陈永昌(一汽二分公司安全服务科科长),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使驾驶员梁仲强习惯性违章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一汽公司对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8、沈伟权(一汽二分公司安全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本公司驾驶员违章操作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1万元的罚款。同时,由一汽公司扣罚其全年安全奖,并调离管理岗位。

(三)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

1、谭启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大队长),白云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未认真履行该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路段的白灰场路缺乏有效管理,交通秩序长期混乱,谭启星同志作为大队长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谭启星调离交通防火大队大队长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王明敬(白云区京溪街城管执法队代理队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带领巡查值班人员对广州大道路段进行巡查,但未对事故发生路段的流动商贩巡查发现和有效整治,导致流动商贩挤街占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白云区京溪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周剑锋(白云区京溪街城管执法队队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虽对广州大道路段进行巡查,但未对事故发生路段的流动商贩进行有效整治,导致流动商贩挤街占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白云区京溪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预防事故的整改措施

一是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位管理者和每一位员工身上;二是要规范管理行为,教育和奖惩并重,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特别是要针对“7.20”事故暴露驾驶员空档滑行违章行为,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驾驶员遵章守法行车,杜绝驾驶员空档滑行,影响行车安全;三是要在全市范围内,对我市公交线路途经的道路状况以及首末总站和途经站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不符合交通规划要求以及影响公交车辆安全、畅通行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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